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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保險 | 僱員補償條例 |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來源:勞工署) :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 ─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僱員補償保險 | 僱員補償條例 |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來源:勞工署)。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本港以外地方工作時受傷的僱員。如僱主並非在本港經營業務,只要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而有關僱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即使意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條例亦適用於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 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如有關海員是在本港招募或聘用,並在 外國船隻工作,而僱主同意接受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的管轄,則 即使意外是在香港以外地方發生,本條例仍然適用。 條例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來源:勞工署) :
1. 以臨時性質受僱工作的人士(但仍適用於兼職家務助理、由 僱主僱用以擔任該僱主本行業的臨時僱員、或經由會所聘用 或支付薪金以受僱從事任何遊戲或康樂事務的臨時僱員);或
2. 外發工;或
3. 與僱主同住的家庭成員(但若僱主根據本條例投購的保險明 確包括其家庭成員,則條例仍然適用)。

僱員補償保險 | 僱員補償條例 |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 -工傷意外
工傷意外 -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 償責任。 僱員如在下列情況下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則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 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來源:勞工署) :
1. 僱員正以乘客身份乘用由僱主運作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 途中(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2. 僱員因工作關係,正在駕駛或操作由僱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 返其居所及工作地點的直接途中;
3. 在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期 間,或於「極端情況」公布所指明由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 所引致的「極端情況」存在期間(包括延展期間),僱員在他該日的 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以直接路綫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 中,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 所途中;或
4. 僱員在僱主許可下,為了其受僱從事的工作,並在與此工作有關的情 況下,乘用任何交通工具往返香港與香港以外地方途中,或往返任何 香港以外地方與任何其他地方途中。

僱員補償保險 | 僱員補償條例 |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 -職業病
如僱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的訂明期間內,受僱從事某類工作,並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指明的 職業病,僱員便可獲得與意外工傷同樣的補償。條例下可獲補償 的職業病及有關的訂明期間詳列於附表2(見附錄2) (來源:勞工署)。
若在訂明期間內,僱員曾受僱於多名僱主並從事同類或類似 工作,則各僱主均須負起補償責任,負擔多寡視乎情況而定。 僱主如欲聘用僱員從事可能引起職業病的行業,可要求僱員 接受由註冊醫生為他進行的身體檢查,費用須由僱主支付。若僱 員拒絕接受有關的身體檢查,在患上職業病而引致喪失工作能力 或死亡時,可能會喪失獲得補償的權利。 如任何疾病是附表2不適用者,但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 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 討補償。 僱員如懷疑自己患上附表2指明的職業病,應盡快求診並向主 診醫生詳述病患,及所從事的職業詳情,以協助醫生作出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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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申索的解決辦法 (來源:勞工署)
1. 僱主直接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僱主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 錢)及有關的醫療費。
2. 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
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及僱員可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僱主應於僱員須獲 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或以前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 的醫療費。
3.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僱員補償條例)
在其他情況下,勞工處處長會評估根據條例須付的補償,並會給僱主及僱員簽發一份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如果僱員只有工傷病假,「補償評估證明書」會在僱員辦妥工傷病假跟進手續後發出;但如果勞工處處長認為該損傷相當可能會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可將僱員轉介至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接受判傷,而表格5須待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7或8)後才發出。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必須在表格5簽發後14 天內以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另一方。勞工處處長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審核有關的評估結果,並給僱主及僱員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6)。 僱主必須在證明書發出後21天內將補償款項或未付的餘額全數支付給僱員。此外,僱主亦須支付有關的醫療費。
4. 注意附加費用 (僱員補償條例)
《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規定,在勞工處處⾧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表格 5) 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 (表格 6) 後,僱主必須於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否則須另外付給僱員附加費,附加費金額為 760 元(註)或欠款的百分之五,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如拖欠的期間超過3個月,則須再支付額外附加費,款額為 1,540 元(註)或全部欠款的百分之十,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有關的附加費用,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5. 法院裁決 (僱員補償條例)
工傷病假不超過 3 天而未能解決的個案,僱員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索償;其他未能解決的僱員補償個案,均須交由區域法院裁決。《僱員補償條例》第 14(1)條訂明,凡有關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 24 個月內向法院提交。因為辦理法律手續需時,故此,如案件在意外發生日期起計18個月內仍未能解決,僱員應盡快與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聯絡。視乎僱員意願,該科會協助僱員往法律援助署尋求進一步協助,或直接向區域法院登記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