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 Co-Wealth 僱員福利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 僱員福利
僱員福利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僱主發放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能有權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 有關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支付條件及計算方法,可以瀏覽勞工處網頁,查閱更多資料。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計算方法 (來源:勞工署)

領取遣散費 / 長期服務水的資格 (來源:勞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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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 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 無權獲得遣散費。
* *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 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僱員福利 (長期受服務金/遣期費) 上限 $390,000}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 僱員福利 -新法例
取消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預計2022年修例後落實)
原定計算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方式不變,但新制度下首25年,僱主會按遞減%受到政府補貼
取消對沖後首三年僱主額外支付(如需要)僱員長期服務金50%,上限HK$3,000
詳細表例如下(僱主由取消對沖後道三年額外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取消對沖後首三年:50%,上限HK$3,000
取消對沖後第4至6年:55% – 65%,上限HK$25,000
取消對沖後第7至9年:70% – 80%,上限HK$50,000
取消對沖後第10、11年:80%
取消對沖後第12、13年:85%
取消對沖後第14至19年:90%
取消對沖後第20至25年:95%
其後:全額
現行強積金對沖機制 VS 政府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
例子
僱員月薪:$15,000
年資:10年
可得長期服務金: 15000X 2/3x10 =$100,000
假設強積金僱主供款戶口累算權益:$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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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Q
1. 在什麼情況下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根據連續合同受僱不少於 24 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僱員有資格獲得遣散費:
(1) 因裁員被解僱*;
(2) 定期合同期滿後,因裁員不續約*; 或者
(三)停工。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終止日期或合同到期日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形式要求員工續籤或重新聘用新合同,而員工無理拒絕要求,則員工無權 遣散費。
2.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須於何時支付遣散費?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而《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3.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須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
根據連續合同受僱5年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僱員有資格獲得長期服務金:
(1) 被用人單位辭退(但不會因裁員或嚴重過失而被即刻辭退);
(2) 定期合同期滿後不再續約;
(三)在職期間死亡;
(四)辭去註冊醫生或者註冊中醫出具的永久不適合現職工作的指定證明; 或者
(五)65歲以上因年老辭去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不少於7天要求僱員續籤或重新聘用新合同,而僱員無理拒絕,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4. 僱主須於何時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至於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已故僱員的家屬的期限則另有規定。
5.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及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可否用作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如僱員有權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
( 1 )僱員已獲支付一筆按服務年資支付的酬金或一筆職業退休計劃利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
( 2 )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中,僱員已獲支付一筆累算權益(非歸因於僱員供款的部份),或持有該筆累算權益;
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與上述的款項抵銷,但須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服務年資有關的款額為限。
注意:在進行上述的款項抵銷時,僱主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時限及規定。
